留職停薪人員應暫予停止繳納基金費用,俟其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 如留職停薪事由係育嬰者,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