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單位因公出國案件,依本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 學研究進修處理要點第3 點及本院89 年9 月15日人事字第891602891 號函 規定3 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由各所(處)、研究中心自行審核,應於出國前2 星期報院核備,3 個月以上之出國案,應於出國前3 星期報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