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如奉准留職停薪,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含自付及補助兩部分)繼續加保。如屬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依91年3月8日頒行之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其相關保險權益,說明如下:
選擇續保者
- 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三年繳納。
- 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 留職停薪年資,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 如發生失能、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可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 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得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特別提醒您,不論是選擇退保或續保,被保險人均應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填寫同意書由要保機關轉送公保處,並且一經選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