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職、離職當日,適逢星期日、國定例假日、週休二日放假或颱風放假,投保單位於例假日之次日、星期日之次日或颱風放假之次日申報加、退保,如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