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準此,公務人員符合隨時辦理另予考績者,各機關應於事實發生後適時辦理,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