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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 次查銓敘部88年4月26日88臺法二字第1755842號函釋略以:『…公假之給予,需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之邀請。其二,此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準此,公務人員應國內機關邀請參加活動,係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是否與職務有關,並由機關長官視實際需要核准公假。
- 案內有關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申辦及領證,均核與上開公假要件未盡相符,似不宜核給公假。…準此,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親自申辦及領取國民身分證,須依請假程序辦理;違反者,以曠職論。至於利用公餘時間申辦及領取國民身分證者,不生請假、休假或公假之問題,併予敘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1.16局考字第0950001150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