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出勤時間內提前或延後上下班,或輪值人員因事與人調班,請人代班而提前或延後上下班,如事前報請機關長官核准,其於上下班交通途中,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經服務機關認定確實者,於「住院治療」期間,准予酌給公假療傷。(銓敘部78.6.14.(78)臺華法一字第27364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