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職員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而肇事者逃逸無法取得警察機關之車禍鑑定證明,如經服務機關切實查證確非職員當事人行為責任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銓敘部70.8.24.(70)臺楷典三字第三二五三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