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職其他機關聘僱人員,辭職或聘僱期滿再受聘僱擔任本機關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如同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適用對象,准予其慰勞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即其當年應具慰勞假日數如於其他機關尚未實施完畢,得於本機關繼續實施。本局前相關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05.09. 局考字第0960061834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