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跨至次年時,如依照規定尚有休假時,自應依照考試院60. 考臺秘一字 第0一五二號函所附之「考試院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疑義修正文字研議意見表」第二項說明前段之規定辦理。又查上述研議意見表第二項說明前段規定:「公務員請病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人員,在延長病假之前,依通例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假期先予扣除,亦即合於休假者,仍准其休假」。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亦即應先將休假日數休完後,再續請延長病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8.29.(76) 局三字第233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