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費項下聘僱人員:
依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於107年7月1日後到院之人事費項下新進聘僱人員,由本院依員工月提繳工資級距按月
提撥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其中6%由個人負擔,另6%由本院負擔。至107年6月30日前進用之人事費項下聘僱人員則依前開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二、業務費項下、科研基金項下及院外計畫項下區分本國籍及外國籍:
(一)本國籍約聘僱人員(勞退新制):
1.除補助單位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提繳工資級距6%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
戶,員工則得於個人薪資所對應級距之0%~6%內自願提撥,並於每月薪資中扣除自願提繳退休金之金額。
2.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有權係屬勞工,雇主不得查詢員工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約聘僱人員如須查詢
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或試算服務,請至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https://edesk.bli.gov.tw/na/)查詢。
(二)外國籍約聘僱人員:
1.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稱勞退新制):外國籍人員如具以下身分之一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提繳工資級距
6%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員工則得於個人薪資所對應級距之0%-6%以內自願提撥: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3)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2.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稱勞退舊制):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支薪資之2%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於員工工作年
資滿25年、滿15年年滿55歲、滿10年年滿60歲,得自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另為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不足,本院參照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按員工月支薪資之12%提存儲金,其中50%由個人負擔,另50%由服務單位負擔,並於員工離職即結清存入員工帳戶
(離職儲金結清行政作業時程約需3-4個月),惟外國籍人員如成就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條件,依該法規定計算發給之退休金應由公提儲金
本息先予抵充,不足部分再由本院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