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規定,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非經本院同意不得在外兼職及兼課;另依97年2月5日本院總辦事處第785次主管會報決議:「博士後研究人員、特殊性約聘技術人員及臨時助理等約聘僱人員原則上不宜在外兼課;惟如確有需要者,可由直屬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敘明具體理由,經所屬單位所長、主任同意後,報院核准,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課併計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以事假或休假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