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費項下聘用人員請假相關規定 :
依據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本院行政大樓出勤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聘僱人員出勤及請假相關規定:
依據本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及本院行政大樓出勤管理補充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部勞動相關函釋。
三、上開聘僱人員請假出國:
1.應於本院差勤系統勾選是否出國、是否赴大陸地區(含轉機)、出國原因(公務、觀光、探親等)及填寫前往之國家地區。
2.如有前往大陸地區(含轉機)者,應至本院赴陸申報系統申請許可,並於返臺後1星期內至赴陸申報系統填寫返臺通報表。
3.另人事費項下聘用人員赴港澳地區(含轉機)者,需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陸系統」填寫後印出,以附件方式上傳於假單中留存備查。
上開本院差勤、赴陸申報系統,請至本院網頁院內行政服務項下登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