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98年3月25日人事字第0980090000號書函
內容:
一、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役期內,因工作需要,於服役滿 6 個月(含第 1 階段為期 4 週之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得依個案報請院方薦送至國內各大專院校進修博士學位,並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二、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役期內,因工作需要得依個案報請院方薦送出國研習、研究及考察。惟應具備下列條件,於出國前 1 個月提出申請:
(一) 不影響研究工作及經單位主管、計畫主持人同意,並經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 業務會議通過。
(二) 出國須以 業務實際需要,並以國外研習、研究及考察為限,不得進修學位。
(三) 應簽具保證書,保證如期返國。
(四) 出國期間每次不得逾 30日,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惟至多 1年,但得視需要分次申請,出國超過 3 個月以上者,應先經本院講學研究進修審核小組審議通過。
三、鑑於現行研發替代役相關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需履行服務義務,為吸引研發替代役役男至本院服務,審酌渠等因工作需要,經指派出國研習、研究及考察,返院後無需履行服務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