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及會議:
本院第827次主管會報報告事項,人事室98年3月31日轉知。
內容: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及103條規定,將自98年7月11日起實施,其要旨摘述如下:
(一)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之認定,以各機關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其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比例3%。
(二)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三)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違反第38條第1、2項者,得公告之。
(四)自期限屆滿之翌日(按依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來函所定日期)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0.2%滯納金,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二、為配合上開規定,已分別於97年6月5日、98年1月21日函知本院各單位能儘早規劃配合是項政策辦理,並自98年4月1日起,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單位,將比照本院總辦事處92年7月1日第602次主管會報決議,於進用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時予以列管,每進用3人需含1人為身心障礙人員至足額進用為止。
三、另為協助本院各單位順利達到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經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表示:願意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召募、輔導等相關業務上提供資料與協助。業以E-mail方式提供相關資訊供各單位參考使用。
四、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除將被勞委會公告,而影響本院聲譽外,並應繳納差額補助費,爰建請未足額進用之單位再檢討內部工作內容與性質,提供予適合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屆時仍未能依規定足額進用,請該等單位按月撥繳差額補助費,並繼續列管至足額進用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