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102年4月22日人事字第1020502759號函
內容:
一、依102年4月2日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考績委員會第5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5條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丶學識丶才能行之。同法第13條規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又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丶操行丶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
三、查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現行平時考核及面談之辦理方式,係由各單位直屬主管先對其屬員於每年6月及12月各辦理考核1次,並就考核結果與受考人進行面談及意見交流,進而檢討工作指派及人力調度之妥適性,俾使考核之評擬更具公正及客觀性,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分之參考,至考核紀錄表及面談紀錄表則由各單位密存,於年終時連同考績表件密送人事室。
四、惟查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係於每年4月及8月各考核1次,以作為平時獎懲、考績評定及任免遷調之重要依據,又查銓敘部擬具之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丶單位主管應備平時考核紀錄,每年4月及8月具體記載屬員工作績效及工作態度之優劣事實。另查公務人員面談實施辦法草案第3條規定,面談人應依法與受考人就平時考核結果進行面談2次,面談於每次平時考核紀錄辦理完畢後實施為原則,面談進行時間由面談雙方視面談實際需要決定。
五、為符實際考評需要,並使考評作業更為完備及明確,爰參酌上開規定,將本院行政技術人員平時考核時間改為每年4 月及 8 月各辦理1次,並於平時考核辦理完竣後,就考核結果各辦理1次面談,考核紀錄表及面談紀錄表仍由各單位密存,於年終時再連同考績表件一併密送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