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86年6月26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18778號函
內容:
一、基於依法行政原則,避免其他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人員援引比照之困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困難之考量。
二、本案無法同意貴院研究人員比照適用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第54條(已改為第57條)、第55條(已改為第58條)之規定,採計其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校長年資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