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110年9月2日人事字第1100507719號函
內容:
為配合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爰本院有關人員之一般健康檢查補助次數及補助基準上限配合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類人員:
(一)本院補助對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院本部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本院各研究所所長、研究中心主任。
(二)補助次數:每年補助1次。
(三)補助基準上限:每年新臺幣(以下同)1萬6,000元整。
二、第二類人員:
(一)本院補助對象:年滿40歲以上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技術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以上之人事費項下聘用人員。
(二)補助次數:每2年補助1次。
(三)補助基準上限:每年4,5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