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102年7月23日人事字第1020505130號函。
內容:
一、查本院各研究單位擬新聘人員經院方評審完竣後,普遍係於1年內到職,雖有部分案例因擬新聘人員之特殊情況,延後至2年內到職,惟此係應用人單位實際需要,爰予彈性處理。
二、為免擬新聘人員之到職時間無限制,影響聘審程序之合理性及本院研究任務之推展,並期兼顧各單位學術研究需要與彈性,爰規定即日起各單位擬新聘人員經本院評審完竣後,至遲應於2年內到職,逾2年未到職者,應依聘審作業程序重新審查通過後始得到職;如確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於2年限期內到職,且用人單位有予展延需要者,須經所務會議、中心業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函報院方同意,最長得再展延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