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109年5月6日人事字第1090009448號函。
內容:
一、依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第7條第5項第2款規定,受評審人得選擇近5年或聘期內代表作送審,不同職級間升等案,可考慮以申請人最佳權益方式處理,只要代表作不重複採計即可。
二、有關擬升等者任職院外學校機構時所發表之著作,是否得予採計,茲說明如下:
(一)受評審人從他單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轉任本院副研究員者,於升等研究員案時,其近5年副教授、副研究員職級內之著作,得予採計。
(二)若為他單位助理教授聘任為本院副研究員,再辦理升等研究員者,則相當於本院新聘案時已辦理了升等職級之審查,其升等為研究員案送審時,近5年時間若包含助理教授時期之著作,不予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