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93年11月16日人事字第0930392510號函。
內容: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1人:1、約僱人員2、駐衛警察3、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4、收費管理員5、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進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本法第4條及第5條所定比例者,……自中華民國93年11月2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就業基金專戶繳納當月之代金。」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1款所列「約僱人員」,依92年6月30日研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92年底前足額進用原住民對策會議」議題三之決議,係指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僱用之人員(若機關以「業務費」進用,且依上開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亦屬該法所稱「約僱人員」之範疇)。
三、本院約聘僱人員之進用係依「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依其學經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核定工作酬金,並未明確劃分「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經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釋示,同意本院約聘僱人員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附支給酬金標準表之規定,以其支給工作酬金在280(含)薪點以上者為「約聘人員」,支給工作酬金270(含)薪點以下者則為「約僱人員」。
四、為瞭解 貴單位進用原住民情形,請依所附調查表填列人數,如有進用需求,亦請依所附需求表填列後,逕送人事室彙整辦理。
五、檢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央研究院各單位符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各款人員人數調查表」及「中央研究院各單位擬請協助提供原住民人員工作需求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