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91年4月18日人事字第9116010711號書函。
內容:
一、為簡化公文流程,尊重各所處用人權責,前於84年11月21日以八四台人字第112107號函授權各所處自行核定所屬專題畫項下聘用人員之進用,並完成酬金清冊簽章在案。
二、本院人事費、業務費項下進用之約聘(僱)人員,均須依規定簽定契約書,專題計畫項下聘僱人員雖授權各單位自行核定,亦應簽訂契約書並由各單位存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