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99年10月12日人事字第0990653859號函。
內容:
一、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有簡任職務出缺時,得行文(簽陳)向院方提出申請。
二、人事室簽請院長裁示:
(一)同 意:該職務如尚未辦理職務歸系須先函報銓敘部核備。
(二)不同意:人事室函復用人單位並結案。
三、人事室造列「參加甄審人員名冊」:
院長同意辦理簡任職務內陞,由人事室造列「參加甄審人員名冊」通函各單位知照及配合辦理。
四、受考人簽名確認是否參加甄審:
(一)參加甄審:檢附具體之書面工作內容(含曾任職務、特殊工作項目及優良事蹟),經受考人及服務單位主管簽章。
(二)放棄甄審:當事人於名冊上簽名註記自願放棄送回人事室(由服務單位收齊送回)。
五、服務單位初評並檢送以下相關資料:
(一)受考人名冊。
(二)受考人具體之書面工作內容(含曾任職務、特殊工作項目及優良事蹟)。
(三)受考人職務歷練、發展潛能、領導能力(主管職務)評分表。
六、召開面試小組會議:
人事室將參加甄審人員名冊送面試小組就發展潛能、領導能力(主管職務)及綜合考評3項進行面試並予初評。
七、考評項目及評分規定如下:
(一)職務歷練:
職務歷練(9分)依本院98年4月7日人事字第0980102380號函有關「本院行政、技術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中個別選項「職務歷練」1項之計分原則辦理。(依本院113年5月3日人事字第1130043598號函修正之「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中職務適任性「職務歷練」1項之計分規定辦理。)
(二)發展潛能及領導能力:
1.主管職務:由服務單位及面試小組分別就「發展潛能」(10分)及「領導能力」(10分)初評並核章,分數各高於9分或低於6分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2.非主管職務:服務單位及面試小組就「發展潛能」(20分)初評並核章,分數高於18分或低於12分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三)綜合考評:
綜合考評(20分)由面試小組初評,分數高於18分或低於12分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八、製作參加甄審人員名冊:
人事室將服務單位及面試小組初評分數平均,及彙整資績分數計算總分後製作參加甄審人員名冊。
九、提交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並複評。
十、陳請院長圈定人選。
十一、核發派令。
十二、員額調度處理:
(一)陞任人員如為用人單位內部人員,陞任後所遺職缺原則不補。惟如低於現有人數,則由院方撥給1名員額,但不得逾合理分配數。
(二)陞任人員如非用人單位內部人員,員額調度處理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現有人數(含陞任人員後)如未超過合理分配人數,則不需釋出,如超過合理分配人數,需於6個月內連人帶缺釋出1人,收回院方統籌。
2.調出單位現有人數(不含陞任人員後)如等於或超過合理分配人數,則不予分配員額;如未滿合理分配人數,則分配用人單位所釋出員額或由院方撥給1員額予調出單位辦理甄補,以維持該單位現有人數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