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91年10月23日人事字第0910031770號函。
內容:
為使本院內陞作業更為公正客觀合理,修正原作業方式並配合訂定員額調度處理原則如下:
一、彙整名冊方式:原由人事室彙整受考人填寫之陞任考核評分表,茲改為先由計算中心提供程式供人事資料造列「參加甄審人員名冊」,人事室列印上開符合陞任資格人員資料,並主動洽詢冊列人員參加陞遷意願及核對該名冊所列資料與積分無誤後,簽名確認並表明參加意願。
二、個別選項(按現行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業將「個別選項」修正為「職務適任性」)及綜合考評評分方式:
(一)「個別選項」部分之職務歷練、訓練進修等2項,原由服務單位填寫及兼辦人事初核;茲改由人事室初核,併同前開名冊經受考人核對無誤簽名確認,以簡化作業流程。
(二)「個別選項」部分之發展潛能、領導能力(主管職務)等2項,其中發展潛能原由用人單位填寫、領導能力(主管職務)原由服務單位填寫,均改由用人單位及服務單位分別初評後,再由人事室彙整平均。(主管職務,發展潛能、領導能力項目分數各高於9分或低於6分者;非主管職務,發展潛能分數高於18分或低於12分者,初評單位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三)綜合考評1項,原由用人單位填寫,茲改由用人單位初評,人事甄審委員會複評,受考人並應檢附具體之書面工作內容(含過去曾任職務及自認最得意之工作事項等),經受考人及服務單位主管簽章;必要時人事甄審委員會得安排專人(或組成小組)舉行考試、測驗或面試。(綜合考評分數高於18分或低於12分者,初評單位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三、員額調度處理原則:因內陞作業方式修正後,可能產生員額調度問題,爰配合擬訂處理原則,並得視實際個案發生情形斟酌處理。
(一)如用人單位因員額釋出(商調或退休)擬辦理內陞或外補時,俟受考人完成陞遷或商調程序後即可補該缺額,並無員額調度問題。
(二)如用人單位擬調升內部人員並無員額釋出時:
1.如獲院方同意辦理內陞案,經完成陞遷程序後,如獲通過陞任人員為用人單位內部人員,即該單位員額數不變。
2.如獲通過陞任人員非為用人單位內部人員,無論用人單位係經「本院行政技術人員員額分配評估委員會」評定為需扣減或增加員額者,用人單位均應立即調整人力,至遲於陞任人員派令生效日起6個月內完成釋出現有人員(人缺)1名。
(三)用人單位如經調整內部人力並釋出現有人員1名之處理方式:
1.獲陞任人員之原服務單位如係經「本院行政技術人員員額分配評估委員會」評定為不需扣減員額者,則該釋出之員額人缺分配予該單位。
2.獲陞任人員之原服務單位如係經「本院行政技術人員員額分配評估委員會」評定為需扣減員額者,則不予分配該釋出之員額,而將該員額人缺分配予經「本院行政技術人員員額分配評估委員會」評定為需增加員額並提出需求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