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114年8月27日人事字1141902542號函
內容:
一、依本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13條第2項規定,助研究員及101年8月1日起新聘之副研究員,於聘期內如有育嬰留職停薪之情形,得經所務會議、中心業務會議同意後報院方核准延長聘期。以使研究人員兼顧家庭與工作,並保障其工作權及提供更充裕之時間準備升等,不因育嬰而有影響。
二、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為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及打造友善職場以助於本院留才,保留當事人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辦理升等程序之彈性,爰進一步同意放寬本院研究人員得於留職停薪期間辦理升等程序,並於實際回職復薪之日升等生效,俾保障其等人員之權益。
本院研究人員得於留職停薪期間辦理升等程序,並於實際回職復薪之日升等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