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115年3月23日人事字1151900807號書函
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1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次查銓敘部98年1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83019115號書函規定略以,違反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有關特定期間不得任用人員之規定,任用案應予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二、本院第十三任院長業經總統任命,預計於115年6月21日到任,依上開規定,現任院長自任期屆滿之日前1個月起至新任院長到任止(即115年5月21日起至6月20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茲將本院各類人員不得任用或遷調及例外不受限制情形分述如下:
(一)不得任用或遷調情形:
1、副院長、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院本部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處理行政工作之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之任用或聘兼;研究所副所長、研究中心副主任之聘兼。
2、行政技術人員之陞任或遷調、商調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3、技工、工友、駕駛之進用。
4、人事費項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含聘僱職務代理人)。
5、業務費項下新進用約聘僱人員或部分工時人員(含聘僱職務代理人)。
(二)例外不受限制情形:
1、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之聘任。
2、研究所所長及研究中心主任之聘兼。
3、顧問、客座專家及學者之延聘。
4、行政技術人員如有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任用、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調之同意、跨列官等之職務在原職升官等者。
5、行政技術人員於任用遷調限制前已出缺之職務(不含預估職缺),人事命令發布日在前而生效日在限制期間者;或任用遷調限制前已辦理商調,在限制期間發布人事命令。
6、可辦理行政技術人員公告甄選(補)外補或內陞,惟宜避免使參加人員產生將予錄取或陞遷之信賴。
7、指派現職人員代理單位主管出缺或差假期間之職務。
8、辭職之核准及令免。
9、留職停薪或依法停止職務復職人員。
10、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及研究學者、承外計畫助理人員之進用。
11、任務編組委員之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