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本院101年7月4日人事字第1010505117號函
內容:
一、查本院98年3月25日人事字第0980090000號書函說明二之(四)規定略以,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役期內,因工作需要得依個案報請院方薦送研習、研究及考察,出國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惟至多1年,但得視需要分次申請,出國超過3個月以上者,應先經本院講學研究進修審核小組審議通過。
二、按前開本院函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役期內出國研習、研究及考察期間至多1年之規定,主要係參照本院89年10月18日人事字第8916027441號函有關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出國研習期間至多1年之規定所訂定,經再審酌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而研發替代役役男主要工作為協助研究,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及人才培養考量,有關本院上述出國期間至多1年之規定,爰予修正放寬為出國研習、研究及考察期間累計之總日數至多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即可,各單位得在前開上限範圍內就個案情形彈性處理,並報經院方核准,惟其服役期間因研習、研究及考察出國期間累計因其他事由出境之總日數,仍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ㄧ,並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