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本院女性編制內人員(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公務人員)
內容說明:編制內女性同仁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或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法令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暨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