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員工康樂活動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90年12月28日初定版業經人事字第9010142291號書函同意備查
95年1月3日人事字第0950001550號書函同意備查
104年9月17日人事字第1040021918號書函同意備查
109年7月30日人事字第1090018444號書函同意備查
一、 本會定名為「中央研究院員工康樂活動促進委員會」。
二、 本會係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而設立。
三、 本會之宗旨是提倡正當娛樂,促進身心健康,及鼓舞工作士氣。
四、 本會之服務對象為本院員工(包括在本院工作之合作人員及臨時人員)。員工之眷屬亦得參加本會各項康樂活動,但名額有限時,以本院員工為優先。
五、 本會由本院各研究所(含籌備處、中心)及院本部各遴派一名委員組成,委員不得兼任各類活動組(社團)幹事。各委員依下列次序輪流擔任委員會主席:院本部、數學所、物理所、化學所、地球所、資訊所、統計所、原分所、天文所、植微所、細生所、生化所、生醫所、分生所、史語所、民族所、近史所、經濟所、歐美所、社會所、文哲所、臺史所、語言所、農生中心、應科中心、政治所、基因體中心、生物多樣性中心、環變中心、人社中心、法律所、資創中心、生醫轉譯研究中心。未來新增設之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則循依其設立時間依序遞補於後。
六、 每屆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七、 委員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委員會主席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會得視康樂活動推展之需要,置秘書一人。每組(社團)設幹事一名,由各組(社團)推舉,經委員會同意後產生,任期一年,連任以兩次為限。
九、 本會會務主要為:
(一)參與本院院本部分配補助社團經費討論及提供建議。
(二)審核各類活動組(社團)的成立與廢止。
(三)擔任各類活動組(社團)與本院院本部的居中協調角色。
十、 變更本要點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再函送院方同意備查後實施。
十一、 本會得就業務需要訂定相關管理規定,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