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新進約聘僱人員須知
- 約聘僱人員到院服務需先簽定聘(僱)用契約書、填寫人事資料卡,並請依各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報到,且由相關業務承辦人辦理勞保、健保、支薪、出勤管理等事宜。
- 如果您是領有殘障手冊或具有原住民身分,不論是編制內人員或約聘僱人員均請您於報到時,繳交相關證件影本。
- 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
- 中央研究院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1. 約聘僱人員差假
約聘僱人員請假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得依規定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喪假及慰勞假等。
2. 約聘僱人員考核
依本院約聘僱人員考核標準於每年年終辦理考核,以作為續聘與調薪之依據。
- 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人事費)
- 中央研究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業務費及承外計畫補助款項下)
- 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考核紀錄表(人事費)
- 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考核紀錄表(業務費及承外計畫補助款項下)
3. 約聘僱人員兼職及兼課
依97年2月5日本院總辦事處第785次主管會報決議:「博士後研究人員、特殊性約聘技術人員及臨時助理等約聘僱人員原則上不宜在外兼課;惟如確有需要者,可由直屬主管或計畫主持人敘明具體理由,經所屬單位所長、主任同意後,報院核准,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課併計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以事假或休假方式辦理」。
4. 約聘僱人員保險福利
- 全民健康保險
- 勞工保險
5. 約聘僱人員退職權益
本院新進人事費項下聘僱人員,參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支薪資之12%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其中50%由個人負擔,另50%由服務單位負擔。
- 勞工退休制度簡介
- 本院業務費項下、科研基金項下及院外計畫項下之本國籍約聘僱人員,除補助單位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國籍人員規定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外國籍人員則視其身分辦理勞工退休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及離職儲金提繳。
- 本國籍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支薪資之6%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員工則得於個人薪資0%~6%內自願提撥,並於每月薪資中扣除自願提繳退休金之金額。
- 外國籍人員:
- 外國籍人員具以下身分之一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支薪資之6%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員工則得於個人薪資6%以內自願提撥: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 上述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外籍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支薪資之2%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於員工工作年資滿25年、滿15年年滿55歲、滿10年年滿60歲,得自請退休並領取退休金,另為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不足,本院參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按員工月支薪資之12%提存儲金,其中50%由個人負擔,另50%由服務單位負擔,並於員工離職即結清存入員工帳戶(結清之作業時程約需3-4個月),惟外國籍人員如成就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條件,依該法規定計算發給之退休金應由公提儲金本息先予抵充,不足部分再由本院補足。
- 外國籍人員具以下身分之一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由本院按月提撥員工月支薪資之6%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員工則得於個人薪資6%以內自願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