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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差假職別 \ 假別 |
行政、技術人員 (年度) |
研究、研究技術人員 (學年度) |
技工、工友 (年度) |
人事費約聘僱人員 (非適用勞基法) (年度) |
約聘僱人員 (適用勞基法)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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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假(D) |
5日 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5日 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5日 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5日 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14日 ( 5日給薪事假。如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給薪事假之天數外不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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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 假(E) |
28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28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28日 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14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30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16日起不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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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 假(G) |
14日 (應於1個月內請畢, 專案簽核後於3個月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結婚補助相關規定 |
14日 (應於1個月內請畢, 專案簽核後於3個月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結婚補助相關規定 |
14日 (應於1個月內請畢, 專案簽核後於3個月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結婚補助相關規定 |
8日 (應於1個月內請畢, 專案簽核後於3個月內請畢) |
8日 (應於1個月內請畢, 專案簽核後於3個月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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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前假(P) | 8日 | 8日 | 8日 | 6日 | 6日 | |||||
| 陪產假(R) |
3日 (應於生產日期前後 3個工作日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3日 (應於生產日期前後 3個工作日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3日 (應於生產日期前後 3個工作日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3日 (應於生產日期前後 3個工作日內請畢) |
3日 (應於生產日期前後 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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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娩 假(H) |
42日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42日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42日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勞保生育給付(技工、工友及 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 |
42日 勞保生育給付(技工、工友及 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 |
42日 勞保生育給付(技工、工友及 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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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產假(O) | 懷孕未滿3個月:14日 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21日 懷孕滿5個月以上:42日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懷孕未滿3個月:14日 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21日 懷孕滿5個月以上:42日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懷孕未滿3個月:14日 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21日 懷孕滿5個月以上:42日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生育補助相關規定 |
懷孕未滿3個月:14日 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21日 懷孕滿5個月以上:42日 |
懷孕未滿2個月:5日 懷孕未滿 3 個月:14日 懷孕滿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 21日 懷孕滿 5 個月以上:4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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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 假(I) | 15日 | 父母、配偶死亡者。 | 15日 | 父母、配偶死亡者。 | 15日 | 父母、配偶死亡者。 | 10日 | 父母、配偶死亡者。 | 10日 | 父母、配偶死亡者。 |
| 10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 10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 10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 7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 8日 | 養父母、繼父母死亡者。 | |
| 7日 | 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 | |||||||||
| 5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5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5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3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6日 | 祖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 | |
| 3日 | 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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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百日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眷喪補助相關規定 公保眷喪津貼(限公教人員) 相關規定 |
(應於百日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眷喪補助相關規定 公保眷喪津貼(限公教人員) 相關規定 |
(應於百日內請畢) 編制內員工(含技工、工友) 眷喪補助相關規定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技工、工友 及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 |
(應於百日內請畢)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技工、工友 及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 |
(應於百日內請畢)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技工、工友 及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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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假(F) (慰勞假) |
比例 核給 |
於每年二月以後到職之初任人員,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按核給休假。 | 21日 | 於每學年九月以後到職之初任人員,得按當月至學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按核給休假。 |
比例 核給 |
於每年二月以後到職之初任人員,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按核給休假。 |
比例 核給 |
於每年二月以後到職之初任人員,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按核給休假。 |
比例 核給 |
於每年二月以後到職之初任人員,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按核給休假。 |
| 7日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7日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7日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7日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
| 14日 |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14日 |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14日 |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14日 |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
| 21日 | 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21日 | 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21日 | 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21日 | 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
| 28日 | 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28日 | 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28日 | 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28日 | 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
| 30日 | 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30日 | 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30日 | 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30日 | 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
| 該學年度因故未能休假,得由所長、處主任或研究中心主任核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支給不休假加班費。其保留期間以一年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