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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各項給付之申請--家屬死亡給付

    支給(補助)標準

    •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標準發給。
      1.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2年內申請。

    應繳(驗)證件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支給對象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備註

  • 請洽各單位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辦理。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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