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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給付之申請--失能給付

    支給(補助)標準

    • 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申請期限

    • 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應繳(驗)證件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 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
    •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 被保險人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病失能,申請職災失能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支給對象

    •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 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備註

  • 請洽各單位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辦理。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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