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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給付之申請--傷病給付

    支給(補助)標準

    • 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加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為1年。
    • 職業傷病:罹患傷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2年內申請。

    應繳(驗)證件

    • 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診療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支給對象

    • 普通傷病
      1. 住院診療期間不能工作。
      2.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
    • 職業傷病
      1.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正在治療中(住院或門診治療)且不能工作。
      2.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

    備註

    • 請洽各單位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辦理。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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