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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各項給付之申請--傷病給付
支給(補助)標準
- 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加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為1年。
- 職業傷病:罹患傷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連前1年,共為2年。
申請期限
應繳(驗)證件
- 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診療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支給對象
- 普通傷病
- 住院診療期間不能工作。
-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
- 職業傷病
-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正在治療中(住院或門診治療)且不能工作。
-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
備註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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