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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給付之申請--生育給付

    支給(補助)標準

    • 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生育給付30日。

    申請期限

    • 事實發生日起2年內申請。

    應繳(驗)證件

    •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支給對象

    •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備註

    • 請洽各單位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辦理。

    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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