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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教人員保險--眷喪津貼

    支給(補助)標準

    •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發給喪葬費:父母及配偶3個月。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2個月;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者1個月。

    申請期限

    • 眷屬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申請。

    應繳(驗)證件

    • 死亡證明書一份
    • 死亡登記除籍謄本一份
    • 申請人戶籍謄本一份
    • 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據

    備註

    •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為限。

    申請表下載(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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